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

第十組~~~我們的組員有...

D9632028........哥哥
D9632030.......莉莉
D9632031.......野貓
D9632039......泡泡
D9632041.....DO RE MI 的RE
D9632058....卡拉卡拉

奇摩新聞~有關 BOLG

法界:部落格文章需有原創性才享有著作權
更新日期:2007/11/08 13:00
某知名作家遭指控在新書中有抄襲他人部落格內的文章,對此,法界人士表示,部落格內的文章如果具有原創性,的確享有著作權,不過,被指抄襲者如果能夠證明並沒有接觸過該部落格,並說明自己創作的過程,就不一定會構成抄襲。(陳鳳如報導)
知名作家的新書中遭指控涉嫌抄襲他人部落格內的文章,不過作家否認抄襲。對此,律師李永然表示,如果部落格的主人認為自己的文章是遭人抄襲,而提出訴訟,那麼他就必須先證明自己的文章是具有原創性的,其次再指出究竟是什麼樣的內容遭到抄襲,反過來另一方,就必須要證明自己根本就沒有接觸過該部落格內的文章。:「被指抄襲者覺得自己沒有抄襲的情況存在的話,就必須要舉證,證明根本就沒有接觸過部落格裡面這個東西,同時呢,他的東西是如何使自己本身所創作的,那在這個情況、並沒有抄襲的問題,將來的爭點就在這個地方。」
此外,李永然也表示,根據著作權法的精神,如果部落格內的文章是具有原創性的,也一樣享有著作權,因此,如果要引用他人部落格中具有原創性的著作內容,是可以採用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方式,也就是引用一部份,但必須載明出處。